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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经验总结
发布时间:2026-08-24 所属分类:学习园地 浏览次数:180

一、国企招标采购现状

当前,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政策体系不统一,国家层面缺乏针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顶层设计,导致各地规则差异大,协同困难。二是采购方式执行不规范,存在“自愿招标”滥用或规避现象,且非招标方式适用条件模糊,自由裁量空间大。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监督权责不清、作用有限,外部监督协同不足。

二、国企招标采购分类

1、国企招标采购分类

国有企业采购内容涵盖工程、物资设备及服务等,按其项目性质可划分为工程项目和非工程项目。其中,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要求:施工项目合同在400万以上,材料、设备合同在200万以上(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在100万以上都必须招标(即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在上述限额以下的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非工程项目通常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和专业服务(如物流运输、物业服务、法律审计等),非工程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和非工程项目虽然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但实践中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企采购的公开透明,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和非工程项目往往都采取自愿招标(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询价、比选、谈判、磋商等多种方式。由于国家层面尚未对上述采购活动出台统一规定及实施细则,通常由各国有企业自行制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由于企业间政策不一,致使此类采购在组织方式、采购流程及交易场所选择上缺乏统一规则与标准。

2、国企招标采购的法律依据

(1)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

限额以上工程项目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规定,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且需要进入项目属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

(2)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国家对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材料设备和相关服务不作强制招标要求,但根据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的要求:政府投资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国企投资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可以选择不进行招标,采取非招标方式可参照行业标准《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中的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等采购方式。

(3)非工程项目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中规定“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这是国家部门目前仅有的对非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的规定,但该规定尚未明确“大宗”的规模和具体操作细则,也没有包括国企采购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专业服务等内容。

由于国企在非工程项目采购活动中缺乏政策指导,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于2023年出台了《国有企业采购规范》团体标准,但该标准效力层级有限,目前,难以有效指导规范国企非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央国企招标采购经验做法

1、央企招标采购做法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已出台《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规〔2024〕53号)对央企的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一是明确对于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和非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除自愿招标外,可以选择询价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和直接采购,并规定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二是允许央企根据行业特点自行设定限额,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做做做方式;三是推动整合内部同类采购需求,对标准化产品推行集中采购与联合采购模式;四是发挥采购的在科技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和政策性采购方面的带动作用。

2、部分地方国企招标采购做法

(1)浙江

出台了《关于加强浙江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国资发〔2022〕12号),一是对不同类型项目明确具体采购方式;二是强调采购过程管控,对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履约验收和资料归档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三是要求采购过程应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实施,做到采购留痕、信息公开、过程可溯。

(2)贵州

出台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2022年)及《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采购行为的通知》,一是国企采购应进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云平台进行,采购数据纳入国资监督云平台,确保过程留痕、永久可溯;二是根据非工程项目的特点,明确采购方式和适用情形;三是要求设立招采专委会,由其负责审核采购计划、决定采购方式、监督采购执行;四是为防范廉洁风险,要求建立采购岗位轮岗制度。

(3)四川

出台了《四川省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川国资党委发〔2022〕2号),一是依托统一的“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实现采购过程全流程电子化,做到全程留痕;二是该办法精准聚焦规范“非依法必须招标的生产性资源采购”,避免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督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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