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国有企业接待管理办法-含流程图(参考)
发布时间: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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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关于在公务(商务)活动中严格控制酒水及消费标准的通知》,以及集团公司《业务接待定额》、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待包含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公务接待主要指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过程中接待党政军机关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活动;商务接待主要指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活动。第四条接待工作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规范高效的原则,严禁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第五条公司办公室为接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公(商)务接待管理。第六条严控接待范围。非公(商)务活动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个人活动纳入公司接待范围。第七条简化接待礼仪。接待出行用车应当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在机场、车站和地区边界组织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摆设花草等;一般不安排合影。第八条规范接待形式。接待场所、项目、方式要有利于工作开展,不得安排公(商)务活动之外的内容;严禁以接待之名组织与公(商)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或旅游;严禁到营业性娱乐、休闲、健身场所活动。第九条接待用餐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公(商)务接待餐饮标准和费用定额,菜品应当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严禁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第十条住宿用房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公(商)务接待用房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在房间内摆放水果、香烟,不另外配备洗漱用品等。第十一条加强公(商)务外出计划管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公(商)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人员规模。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搞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商)务外出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或电话通知),告知时间、内容、行程和人员。第十二条实行接待审批制度,严格履行接待活动前置审批和结束后审核程序,严控接待范围和费用支出。特殊情况下接待部门可采取口头请示的方式进行审批,后续补办相关手续。公务接待标准应当符合集团公司《业务接待定额》标准;商务接待标准应当符合《某公司商务接待办法(试行)》标准。第十三条接待用餐程序。接待用餐原则上选择公司内部职工餐厅,确需外部餐厅接待的,一般选择集团所属宾馆、酒店或其他协议酒店。(一)公司内部职工餐厅接待用餐的,接待部门应当填写客饭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接待结束后,经办人员审核职工餐厅客饭核算单并签字确认,由职工餐厅凭审批后的客饭单和客饭核算单,报财务入账。(二)外部餐厅接待用餐的,接待部门要填写《接待审批单》(详见附件1),经办公室、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接待结束后,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核费用支出,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详见附件2),还须提供就餐清单、发票等相关凭证,由办公室核实后报销。(一)自助餐标准。内部餐厅为60元/人/天(早餐15元、午餐30元、晚餐15元);外部餐厅自助餐标准按所在酒店最低标准执行。1.内部餐厅宴请为60元/人/餐和80元/人/餐2个标准;2.外部餐厅宴请。公务接待标准为250元/人/餐(国家机关、省、市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200元/人/餐(国家机关、省、市副厅(局)级及以上领导,相关行业公司高层领导),150元/人/餐(其他接待对象);商务接待标准为接待厅局级或企业总经理以上人员不超过500元/人/餐(含酒水、饮料),接待厅局级或企业总经理以下人员不超过400元/人/餐(含酒水、饮料)。第十五条商务接待严禁使用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500元),包括以个人名义自费提供高档酒水,提倡使用地产酒水,其他饮品应保持在大众消费水平。第十六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部门负责人向公司总经理请示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在集团内部宾馆或定点协议酒店预定房间,并与相关宾馆、酒店核实住宿费用,报销结账。(一)公务接待住宿一律安排在集团公司内部宾馆或定点协议酒店,严格执行延长石油业务接待住宿费定额标准;(二)商务接待住宿用房标准。国家机关、省、市副厅(局)级及以上领导,相关行业公司高层领导可安排普通套间;国家机关、省、市处级领导,相关行业公司中层领导可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每两人合住一间标准间。第十九条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商务接待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人均不得超过600元。第二十条严禁赠送礼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第二十一条严格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第二十二条严格接待预算管理。接待费用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严禁以举办会议及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严禁在其他项目中虚列接待费或以接待为名列支其他费用,严禁向下属单位或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第二十三条接待费用坚持统一管理,从严控制。费用报销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票据、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等,对凭证不全的、超费用标准的不予报销,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或报销。第二十四条强化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应当对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强化对内部接待行为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严肃查处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二十五条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规定通过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多种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