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新规落地,国企审计委员会的定位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有效”转型,不再是单纯的财务监督机构,而是融入国企治理全流程、统筹监督资源、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枢纽。结合新规要求,针对外部董事、党委、经理层、董秘四大关键角色,明确审计委员会履职路径、责任边界与协同机制,确保合规高效履职。
新规明确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当由3名及以上单数外部董事组成,这是保障委员会独立性的核心前提,外部董事作为审计委员会的主体,需扛起“专业监督、客观评判、独立发声”的核心职责,避免“重形式、轻实效”“重表决、轻调研”的履职误区,具体可从三方面发力:
新规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提出刚性要求,成员需熟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至少包含1名财务或审计专业人员,主任委员需具备财务、审计、金融或风险管控相关专业能力。外部董事需主动完成能力升级:一是建立“职业道德+执业知识+职业技能”的胜任力体系,超越单纯的职称要求,深耕国企国资监管政策、行业特性及企业战略;二是聚焦重点领域学习,重点掌握投资决策、资金管理、招投标、金融衍生业务等高危环节的审计要点,读懂关键会计政策选择背后的财务影响,能与外部审计师开展平等专业对话;三是参与常态化培训,及时掌握新规动态,避免因专业脱节导致监督缺位,杜绝“挂名履职”“被动陪会”现象。
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的灵魂,外部董事需全程保持客观中立,不受管理层干预,重点履行三大监督职责:一是财务监督,审阅企业财务报告,重点关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舞弊风险,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二是内控与风险监督,评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指导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审议风险报告,针对屡审屡犯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三是履职监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执行职务的行为,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点,对失职渎职行为提出纠正或处理建议。同时,需主导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评估与更换,保障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
外部董事需严格遵循新规要求的议事规则,规范履职流程:一是按时参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亲自出席并充分发表意见,确需委托的需按规定办理授权手续;二是强化调研核实,对审计计划、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关键事项,不能仅依赖书面材料,需主动开展调研,核实相关情况,提出针对性意见;三是推动成果落地,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与董事高管履职评价挂钩,对长期未整改、屡审屡犯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建议追责问责,同时配合国资监管部门的检查评估工作。
新规明确建立党委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党委对审计委员会工作负总责,核心是发挥“政治引领、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作用,将党的领导融入审计委员会履职全过程,确保审计工作贴合国企政治责任与发展战略。
党委需将审计委员会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结合国企改革发展目标,明确审计监督的重点方向:一是聚焦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落实,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确保审计工作服务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高质量发展;二是统筹监督资源,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机构的工作,建立一体化联动监督体系,实现信息共享、成果共用、整改共促;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党委领导审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明确党委对审计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强化对审计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的领导责任。
党委需参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聘与管理,严把政治关、专业关:一是审核外部董事人选,确保其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匹配,符合新规要求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标准;二是推动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协助党委、董事会管理审计工作,强化审计专业引领;三是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职,保障审计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需将审计整改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抓手:一是听取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对重大审计结论、重大整改事项进行研究决策;二是督促经理层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及时约谈、严肃问责;三是推动审计结果运用,将审计整改情况与干部考核、任免、奖惩挂钩,把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形成“审计—整改—问责—完善”的闭环。
经理层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执行机构,新规明确要求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监督,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核心是“主动配合、全力整改、完善管理”,推动审计监督成果转化为企业治理效能。
经理层需树立“监督就是保护、整改就是提升”的理念,主动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一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经营、管理等相关资料,不得隐瞒、篡改、拒绝提供;二是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审计调研、问询,如实反映情况,解答审计疑问;三是为审计委员会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包括办公条件、经费支持、人员协调等,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经理层副职需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分管领域审计相关重大问题,涉及重大违规事项可直接向党委、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经理层是审计整改的主体,需切实履行整改责任:一是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整改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牵头推进整改工作;二是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三是开展整改“回头看”,对长期未完成整改、屡审屡犯的问题,深入分析根源,完善制度机制,防止问题反弹;四是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整改进展、整改成效及未完成整改的原因,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经理层需以审计监督为契机,推动企业管理提质增效:一是针对审计发现的管理漏洞、内控缺陷,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内控体系建设,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二是将审计建议融入企业经营决策,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营行为,重点防范投资决策、资金管理、高风险贸易等领域的风险;三是落实新规要求,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强化制度执行力,推动企业实现合规经营、高质量发展。
董秘作为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人,是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经理层、外部审计机构、国资监管部门的“桥梁纽带”,核心是“做好协调、强化保障、规范披露”,确保审计委员会履职高效、流程顺畅。
董秘需牵头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一是统筹安排审计委员会会议,提前发送会议通知、议题材料,做好会议组织、记录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二是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对接,推动双方高效协作,及时传递审计相关信息,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分歧;三是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经理层、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督促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审计资料、落实整改要求,确保审计工作有序推进。
针对上市国企,董秘需严格按照新规及监管要求,做好审计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一是及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报告、审计计划、重大审计发现及整改情况等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是配合国资监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按时报送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等相关材料;三是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严格管控审计相关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董秘需协助审计委员会完善履职保障体系:一是推动建立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新规要求和企业实际,细化议事规则、决策流程、回避制度等,确保履职有章可循;二是协助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人才库,为专项审计工作提供专业支撑;三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相关制度,规范整改流程,推动整改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四是及时向董事会、党委报告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解决履职障碍,保障审计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新规下,审计委员会的有效履职离不开外部董事、党委、经理层、董秘的协同配合,需构建“党委引领、董事会决策、审计委员会监督、经理层执行、董秘协调”的工作格局:
党委统筹引领,定方向、抓全局,协调各类监督资源,压实整改与问责责任;
外部董事独立监督,强专业、守底线,聚焦核心风险,推动审计成果落地;
经理层主动执行,抓整改、促提升,将审计建议转化为管理效能,防范经营风险;
董秘居中协调,保畅通、强保障,规范流程与信息披露,打通履职衔接渠道。
同时,需严格遵循新规要求,强化审计委员会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国资监管等机构的协同,建立信息共享、成果共用机制,加大失职渎职追责力度,实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助力国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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