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该规定自2009年正式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距上一次版本出台已时隔17年。
此次修订不仅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回应国企领域突出问题的制度升级。修订后的《规定》从“软要求”转化为“硬约束”,构建起更为严密、系统的制度体系,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
修订背景与总体定位:
为何此时更新“紧箍咒”
理解《规定》的修订,首先要把握其背后的时代逻辑。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过去十几年间,国企体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截至2024年末,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已超400万亿元。
然而,船大更易遇暗礁,企业规模的扩张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点,腐败手段也呈现出新型化、隐蔽化、期权化等特点,如“影子股东”、虚假交易、利用金融产品输送利益等。原有的2009年版规定在某些方面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监管的需求。
此次修订正是对上述变化的主动出击。新《规定》的出台,核心在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旨在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国企领导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政绩观扭曲、靠企吃企、监管缺失等突出问题。
它标志着国企廉洁从业监管从过去的“管资产”向“管系统”的深刻转型,即不再仅仅盯着资产数字,而是着眼于构建全方位、全周期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
适用范围的精准覆盖:
消除监督盲区
新《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做了重大调整,体现了“无死角、全覆盖”的监督理念。这一调整主要从“企业类型”和“人员类别”两个维度展开,确保制度的笼子扎得更密。
(一)企业类型的扩展:从“控股”到“实际控制”
在国有企业类型方面,新规不仅保留了原有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还新增了国有“全资”企业,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首次明确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纳入规范范围。
所谓“国有实际控制”,指的是虽然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通过协议、章程或决议等方式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这一修订堵住了过去因股权结构复杂而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确保了无论企业以何种形式存在,只要其具有国企属性,相关领导人员就必须受到廉洁从业规范的约束。
(二)人员对象的聚焦:突出“关键少数”
在领导人员界定上,新规更加聚焦“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将其细化为三类:一是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二是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三是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这一变化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了企业内部的各个核心层级,特别是那些虽非传统意义上的“领导班子成员”,但掌握重要经营管理权限的高级管理人员,如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等。这种“分级分类”的界定方式,使得监管责任更加明确,避免了以往因人员身份模糊导致的监督真空。
行为规范的重构:
正负面清单的有机结合
此次修订的核心亮点在于对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重构。新规打破了原有的条文结构,采用“正面要求+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使行为边界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
(一)总则中的“五个做到”:树立价值标杆
新规在总则中集中提出了正面要求,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应当做到的五个方面:对党忠诚、担当作为、依规依法、保障民生、作风过硬。这不仅是政治要求,也是职业底线。
其中,“担当作为”强调了正确的政绩观,要求领导人员勇于创新、锐意进取,切实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民生”则凸显了国企的社会责任,要求领导人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这些正面要求为领导人员指明了努力方向,是廉洁从业的“高线”。
(二)核心章节的“七个禁止”:划出行为红线
新规第二章聚焦损害公利、谋取私利的行为,分七大类列出了详细的禁止性规定,涵盖了滥用职权、利用职权谋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盲目追求政绩、违规选人用人以及搞“四风”问题。
1. 严控滥用职权与利益输送
在禁止滥用职权方面,新规明确规定不准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准违规进行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不准违规进行投资、融资、担保等活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日益隐蔽的利益输送方式,新规精准列出了多项禁止行为。
例如,禁止“以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或者代理开展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禁止“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禁止“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这些规定直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要害,让试图穿上“隐身衣”的腐败行为无处遁形。
2. 紧盯特定关系人与亲属管理
为了防止“裙带腐败”和“家族式腐败”,新规强化了对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管理。明确禁止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亲属经营;禁止为亲属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特别增加了禁止为亲属“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的规定。这意味着,即使是看似合规的金融业务,如果涉及利用领导人员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也将被严格禁止。
3. 整治盲目政绩与形式主义
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将“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单列一类。这反映了国家对国企发展质量的高度重视。规定禁止突破合理资产负债率进行过度负债、偏离主责主业搞无序扩张、设立多层架构规避监管、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虚假交易、通过出租出借国企资质进行挂靠经营等。
这些条款剑指“堆规模、拼数字”的粗放式发展模式,要求领导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新规还专门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加重基层负担、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超标准进行业务招待等,将作风建设提升到了制度红线的高度。
实施与监督体系的创新:
构建“大监督”格局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新《规定》在实施与监督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的制度设计,构建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
(一)压实“两个责任”与部门监管
新规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1次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汇报,并将履职用权情况作为巡视巡察的重点内容。这压实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被赋予更重的专责监督职责,要深挖细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此外,新规强化了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充实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的内容。
(二)激活“穿透式”监督手段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新规增写了外部董事监督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外部董事报告异常情况机制。外部董事作为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哨兵”,能够在不被内部人情干扰的情况下,将发现的廉洁风险直接上报,增强了监督的独立性。
同时,新规强调要依规依法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督,重点关注投资经营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推动监督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警、事中监控”转变,让数据开口说话。
(三)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与文化建设
新规不仅强调外部的监管,也注重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要求企业完善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跨境行为监督等制度。特别是强调了“将廉洁要求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内控合规、业务经营”,并要求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从源头上净化政治生态,形成不想腐的自觉。
违规处理的刚柔并济:
惩戒与保护并重
新《规定》在责任追究方面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原则,既加大了惩戒力度,又完善了容错纠错机制。
(一)多维度的刚性惩戒
在惩戒措施上,新规实现了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对于违规人员,不仅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特别完善了经济惩戒规定,明确违规者应按规定扣减、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这意味着,一旦触碰红线,违规者不仅要面临名誉和职务上的损失,其经济利益也将受到实实在在的减损。
(二)严格的禁入与退出机制
为了防止“带病流转”,新规完善了禁入限制规定。明确受到免职处理的人员,两年内不得担任国企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终身禁入。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因领导人员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蒙受损失后,责任人换个地方继续任职的现象。
(三)科学的容错与澄清机制
在强化惩戒的同时,新规也体现了对干部担当作为的激励保护。明确规定了不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
同时,要求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澄清正名工作。这一规定营造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良好氛围,鼓励领导人员在遵守纪律的前提下大胆探索、锐意进取。
结 语
时隔17年的再次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出台不仅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更是对未来挑战的预判。它通过精准界定适用范围、细化行为规范、创新监督机制、完善追责体系,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尽责划定了清晰的红线,也为国企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廉动力”。
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只有将制度的约束力转化为领导人员的行动自觉,将监督的效能转化为企业的发展动能,才能真正守护好国有资产的安全,确保国有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保障民生福祉、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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