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党组织设置规定
(一)设立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所需党员人数的要求
1.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3.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二)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部门人员人数要求
1.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3.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三)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的要求
1.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四)专职副书记设置
1.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党建工作。(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党委,可以配备专职副书记。(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五)纪检组织负责人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班子中的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确需兼任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二、国企董事会设置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公司法)。
2.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
3.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由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组成。保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市场化方式选择外部董事等权利,外部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国发〔2018〕23号: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4.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经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国发〔2018〕23号)
5.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国发〔2018〕23号)
6.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国有资产法)
7.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国有资产法)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国有资产法)
三、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法)
2.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公司法)
3.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有资产法)
四、经理层设置
1.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公司法)
2.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担任。(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国发〔2018〕23号)
五、总经理和董事长人选
1.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记。(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职权
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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