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答 | 国资委关于国企如发生经营风险是否需要向国资委报告的解答
发布时间: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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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来国务院国资委的权威解答:中央企业如果发生经营风险,需不需要向国资委报告,有无可遵循的法律或者法规?有无明确定义范围问题的解答
请问:
中央企业如果发生经营风险,需不需要向国资委报告,有没有可遵循的法律或者法规?
您所述事项可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制定印发的《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国资发监督规〔2021〕103号)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规则》主要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工作职责、报告范围、报送流程、成果运用、纪律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工作职责,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二是明晰报告范围,从影响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情况、预计损失金额以及内外部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严重违法违规等六种情形明确应报送的范围。三是规范报送流程,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三种形式,对报告时限和报告内容予以规范。四是强化成果运用,从企业和委内两个层面,对报告及处置的结果运用提出要求。五是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对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敷衍应付,以及应对处置不力等四种情形的处置形式,进一步严肃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纪律。根据答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当快速反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具体可按照《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国资发监督规〔2021〕103号)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一)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或者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二)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四)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