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三条党委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
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事项,以及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党委中长期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以及党内主题教育、主题活动等事项。
(四)按照规定审批所属企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审批所属企业召开党代会方案和党组织、纪检组织人选。
(五)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公司及所出资企业党群工作领导人员的任免。
(六)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本部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任免,委派或推荐全资、控股或参股子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法律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项。
(八)党管人才、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按照管理权限对违规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十)公司党委副书记的业绩考核和薪酬事项,公司纪委书记的薪酬事项。
(十一)本部中层管理人员、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奖惩事项。
(十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十三)定期研究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计划和方案,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作出处理决定。
(十四)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向上级组织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和劳动模范等。
(十五)涉及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六)其他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具体事项见附件1《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
第三章议事决策
第六条党委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
第七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或者由党委工作部向党委委员和相关部门征集议题、党委书记审核后确定。党委会议题应严格控制在第二章所规定的议事范围内。每次党委会应严格控制议题数量,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讨论。
第九条会议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按规定履行调研论证、意见听取、领导审签程序(审签表见附件2)。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前由党委工作部汇编。会议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条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委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除因紧急事项需要临时召集外,党委会召开的日期、地点、议题等事项,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含重大商业秘密和重要人事任免)外,应将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汇报单位、部门负责人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党委会会议研究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时,法律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并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根据讨论的实际情况也可以修改自己的意见。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研究表决。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应按预定的议题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上会议题,尤其不准临时研究决定人事任免、纪律处分等事项。参会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党委会应进行全程录音。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党委工作部明确专人负责记录、编写纪要,其中讨论干部任用、干部处分等问题时,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派人记录。党委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党委会记录,必须交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并按规定存档备查。党委会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除党委委员外,查阅党委会的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七条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党委决策事项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党委反馈落实情况。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党委会决定。
第十八条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主要程序:
1.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党委会会议,对前置研究讨论
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决定)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2.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3.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4.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第十九条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和决定,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如在完善决策程序过程中发现临时决定有重大失误或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或变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上级党组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其它有关党委会规定,凡与本议事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企业党组织应根据本议事规则,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XXX公司党委。本议事规则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1.XXX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
2.XXX公司党委会议题审签表
附件1
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强化党组织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更好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作用,认真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厘清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XXX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如下: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1.公司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国资委、上级集团公司以及公司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但不限于:
2.公司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三年滚动调整规划、三年及以上规划、行动方案或计划等;
(二)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3.公司的整体改革方案,重要资产、核心资产改革方案;
4.公司的涉及国计民生、市以及上级集团公司、公司战略性部署等特殊目的的改革方案;
5.公司的涉及机关本部和子(分)公司的考核、薪酬、分配、机构调整的改革方案;
6.公司生产安全、经营管控、营销体系、和谐稳定、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一)企业资产重组包括但不限于:
7.公司兼并收购、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剥离、重大债务重组;
8.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
9.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0.公司所属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
(二)产权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11.公司所属产权转让;
12.公司土地使用权处置;房产、设备、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XX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单项债权处置可能导致公司损失金额达XX万元以上的处置;集团公司内的资产非公开交易;置换涉及现金补偿额占总置换金额X%以上的资产处置;
(三)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
13.公司对外借款、担保;
14.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借款或对所出资企业超出出资比例的担保;
15.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公司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方案,公司发行债券方案;
16.公司计划外或目录外的大宗物资采购(含生产性原材料);
17.公司调动、使用企业超预算或预算外单笔资金XX万元以上的;
18.公司涉及单笔金额或同一事项在一年内累计金额本部机关XX万元以上的购买服务或办公用品(具)等事项。
(四)大额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19.公司境内外投资、非主业投资、对涉及企业民生、上级集团公司战略性部署等特殊目的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项目(不含政府投资项目);参股股权投资或非同比例增(减)资扩(缩)股;
20.公司的参股股权投资或非同比例增(减)资扩(缩)股;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一)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21.公司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设机构的设置及调整、内部职能的确定及调整,所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二)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22.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
23.市国资委或上级集团公司要求公司制定的制度;
24.公司的经营管理、境内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薪酬管理、责任追究等各类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25.公司的带有全局性的、使用时间较长、所出资子(分)公司需参照执行的制度;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安全生产包括但不限于:
26.公司的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规定、考核奖惩办法的制定以及保障企业职工安全等重大事项;
27.公司的其他涉及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稳定包括但不限于:
28.公司的职工稳岗、集访、群访及非理性诉求事件的处置;
29.公司的重大风险处置;
(三)职工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30.除由上级集团公司考核之外的公司其他高级和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31.公司的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年金、住房补贴、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
32.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四)社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33.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一)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34.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方案,年度大宗物资采购方案或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及重要审计报告、审计机构选聘等事项;
(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35.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上级集团公司或上级批复发生了实质性变更的事项;非金融类企业开展期权、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衍生业务;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的重大事项;可能涉嫌违纪违法的事项。
(三)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需要前置研究事项:
36.公司从事期权、期货等高风险经营业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财务并表范围、境外企业财务报告、清产核资、公允价值核算资产、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机构选聘及报告审核备案等重大财务事项;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决算方案,工资结余使用方案。
附件2
XXX公司党委会议题审签表
议题名称
议题主要内容
议案提出部门(单位)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法律审核意见
党委书记意见
审签程序:议案提交部门或单位意见→分管领导意见→法律审核意见→党委书记意见→党委工作部门汇总
版权所有:中研国培企业管理中心
咨询热线:15300010085(微信同号)
18801096558(微信同号)
邮箱:zygp_pxb@126.com
网址:www.zygp001.com
Q Q:471591198
京ICP备2023027197号-1
(扫一扫,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