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园地
国有企业该如何规范发放津补贴
发布时间:2025-08-21 所属分类:学习园地 浏览次数:150
关于国有企业如何规范津补贴的发放,是很多国有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优化调整津贴补贴设置,除国家规定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的项目外,减少一般性津贴补贴设置,鼓励在技术技能和一线艰苦岗位设置科技专项津贴、技能津贴、高温津贴等津贴补贴。
今日推荐阅读《收藏!国有企业该如何规范发放津补贴?》。

什么是津/补贴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解析


津贴与补贴没有本质性的区别,所不同的是,津贴是对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侧重于生产性;补贴是对日常生活费用开支的补助,侧重于生活性。


企业有哪些法定补贴


(一)高温补贴。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五大津贴




津贴一

加班津贴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及企业需要决定是否设定和执行加班津贴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加班津贴并不就是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并不等同于加班津贴,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


很多用人单位设定加班津贴的目的是对加班工作人员超时工作进行补偿,加班津贴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资,但毕竟不能取代加班费。 


加班津贴应当实行“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当实际加班工资高于加班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加班工资金额支付;当实际加班工资低于加班津贴标准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加班津贴标准支付。


津贴二

夜班津贴

关于夜班津贴,国家并未出台过规定,各地则有相应的标准,但呈现参差不齐的状况。


据各地人社局资料显示,上海、江苏执行的是 1995 年的政策,距今已经 21年未涨,其中,夜班工作到24点以后下班的职工、津贴标准为3.4元;而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津贴标准仅为4.4元。

    

福建、山东执行的是1997年的政策,距今19年没涨;湖南执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距今11年没涨;河北执行的则是2008年的政策,距今8年没涨。


有专家呼吁,夜班津贴沉睡20年,应该涨涨了。


津贴三

高温津贴

2015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注意,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组成部分,该发却不发属于违法行为。


津贴四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简单说就是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发放的生育期间的工资,即产假工资。


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了。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是女职工应享受的法定权利。不能将权利变更为企业奖励!


另外,女职工生“二孩”也享受生育津贴。


津贴五

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据2016年8月民政部《关于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情况的通报》,北京、天津、河北等26个省(区、市)已出台高龄津贴补贴政策。其中,天津市给予该市百岁老人的津贴为每月500元,标准最高。


设立了高龄津贴的大多数省份,对80岁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


多数省份对100岁以上的老人都给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龄津贴。


发放高龄津贴门槛最低的省份为青海和陕西,两地均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




四大补助




补助一

工资性补贴

工资性补贴是为了补偿工人额外或特殊的劳动消耗及为保证工人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条件的影响,而以补贴形式支付给工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流动施工补贴等。


补助二

价格临时补贴

去年,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地公布了新版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普遍降低了补贴启动条件,缩短了补贴发放时间。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去年8月份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明确,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补助三

误餐费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发放误餐补助。


误餐费包括了一日三餐的补助,所以叫误餐费。如医生开刀,错过中或晚餐时间,发给的补助餐费就叫误餐费。


对外出的误餐费,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不同的标准。


补助四

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各地实施情况各不相同。




三大福利




职工福利是指企业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项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的和间接的物质帮助。职工浴室、职工食堂、职工休息室等都属于职工福利。


按照福利的实现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福利一

货币性福利

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包括企业提供的交通补助、用餐补助等。


福利二

实物性福利

有些企业会在逢年过节以实物形式给职工提供礼品,还有些企业会提供工作服和工作用车。


福利三

服务性福利

如企业组织职工节日聚餐、集体旅游等,还有些企业会为职工举办年会、联欢会。


津补贴该如何发放

(一)国有企业发放津补贴,应列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职称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普惠化发放,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二)津补贴应在本企业薪酬制度中明确,合理确定津补贴的名义、发放对象、发放条件及金额标准等。不得在薪酬制度以外另立名目发放津补贴。
(三)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等费用,应依据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四)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违规发放的形式与后果

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上级要求不断规范津贴、补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在企业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仍较为突出,比如,通过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违反规定使用工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等针对诸如此类的变异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政策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析


本条是关于自定薪酬和违规发放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违规自定薪酬的主体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现实中往往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版权所有:中研国培企业管理中心

咨询热线:15300010085(微信同号)

                 18801096558(微信同号)

邮箱:zygp_pxb@126.com

网址:www.zygp001.com

Q Q:471591198

京ICP备2023027197号-1
技术支持:中研国培企业管理中心



(扫一扫,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