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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委(支部)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5-07-21 所属分类:学习园地 浏览次数:169


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党委(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集体领导, 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更好发挥公司党委总榄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讨论或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党委委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通过参加党委会、 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党组织生活会等向党委报告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情况。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心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决定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讨论,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事, 党委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五条 坚持“末位发言制”,党委会讨论议事时,党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后,最后一位发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公司党委依照职责范围讨论和研究事项包含以下范围: 

(一)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 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  应由党委会议研究决策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六)  其他应当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委会议主要决策事项详见《会议决策事项清单》。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 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于每月末安排,提前3天通知到党委成员。由党群工作部将所有上会 议题材料复印分送党委成员,以供研究。涉及人事任免事项的文件准备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条 召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題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 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 表决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題意见不统一,双方人数接近, 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 由党委书记明确给有关委员牵头抓落实。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应由分工委员向党委阐明原因。 

第十四条 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党委书记等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并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书记指定一名党委委员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党委书记反映,但必须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 决议。 

第十七条 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 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 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或建议。如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 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不按本规则议事决策、不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中共XX省委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与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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