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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聘任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5-06-18 所属分类:学习园地 浏览次数:82

国有企业聘任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设置总法律顾问符合中央文件、国务院国资委部门规章的规定 

(一)中央文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第六条明确,要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第三条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二)国务院国资委部门规章规定 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2022年8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令”)明确,中央企业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

二、总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不是彼此替代关系

从“6号令”等规定看,企业总法律顾问角色定位是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除了法律审核把关外,还负责合规管理、案件管理、法治宣传教育与培训等工作。总法律顾问不是单纯的法律技术人员,仅靠“个人单干”远远不够,还要主动领导相关法务部门、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以法律意见为例,总法律顾问不仅要对法律意见审核把关,还要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并发表明确意见。如总法律顾问有失职渎职等行为,企业可按照监管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常年法律顾问等外聘律师等并不是企业内部人员,是企业法治工作的“外脑”,是法律事务机构的力量补充。外部律师仅处理具体工作事项,如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诉讼案件等,其不能代替总法律顾问。以法律意见为例,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侧重于从法律技术分析,揭示风险,供企业决策参考,并不能达到内部审核把关作用。若外部律师不履职尽责或因故意导致企业受到损失,企业只能按照合同约定,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三、设置总法律顾问有利于防范法律风险、减少损失 

总法律顾问正确履职可以有力推动企业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有力推动提高企业法务工作质量,有力推动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可以有力推动防范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减少对法律中介机构依赖程度,避免产生损失。可见,总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谈判、合同审查,以及制度规范审查、执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防范企业因生产经营导致的法律纠纷。 综上,总法律顾问不是单纯的法律技术人员,也不是随意设置和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法治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提升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总法律顾问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会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市国资委将着力推动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落地见效,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压实总法律顾问履职责任,切实加强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监督,对于失职渎职的总法律顾问,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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