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类别
根据中央纪委定期公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类别,可分为“两大类”“16小类”。
(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
2.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
3.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
4.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文风会风不实不正,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
(二)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
5.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违规收送名贵特产类礼品、违规收送礼金与其他礼品;
6.违规吃喝: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宴请;
7.违规操办婚丧喜庆;
8.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9.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
10.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
11.楼堂馆所问题;
12.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
13.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14.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15.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16.领导干部住房违规。
二、具体表现形式
(一)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
违反类别 |
表现形式 |
无公务的公款大吃大喝 |
私人聚会吃饭用公款报销;
单位之间或内部搞公款宴请 |
公务接待中超标准公款吃喝 |
餐费超标;
违规增加陪餐人数;
用高档菜肴或酒水接待 |
违规接受公款宴请 |
出差期间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违规接受公款宴请;
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公款宴请;
让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用公款报销吃喝费用 |
到隐蔽场所公款吃喝 |
到高档小区或写字楼等“一桌餐”公款吃喝;
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款吃喝;
到农家乐或相邻地区公款吃喝 |
违规在内部接待场所公款吃喝 |
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驻外办事机构等违规公款吃喝 |
虚列开支公款购买高档酒水 |
虚列开支,公款购买高档酒水 |
以虚假名义报销违规吃喝费用 |
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公款报销餐费;
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
以虚构人数方式规避超标准接待问题。 |
违规接受私款宴请 |
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私款宴请;
接受由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外资、私营企业出资的宴请 |
(二)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违反类别 |
表现形式 |
超标准配备公车 |
超标准配备公车 |
公车私用 |
公车私用 |
违规借车 |
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或私人借车 |
公车改革不到位 |
由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等派员驾车
既领车补又违规配备、使用公车 |
私车公养 |
在公车相关账户或费用中报销私家车有关费用、私人开支费用等;
用公务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或用于个人消费 |
(三)违规公款旅游等问题
违反类别 |
表现形式 |
虚构名目公款旅游 |
以考察调研、招商引资、培训、奖励激励等名义,打着公务的幌子旅游 |
借公务之机公款旅游 |
擅自改变行程、绕道或延长时间旅游 |
违规接受公款安排的旅游 |
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等公款安排的旅游;
由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等报销旅游费用 |
违规接受私款安排的旅游 |
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款安排的旅游;
接受由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外资、私营企业出资的旅游安排 |
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问题 |
差旅中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超标准
公务接待中,迎送方式、出行活动等方面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
(四)违规收送礼金和发放津补贴问题
违反类别 |
表现形式 |
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
节日期间或日常往来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含公款和私款的 |
通过衍生工具收送礼品礼金 |
通过网购、快递、提货券、电子礼品卡、电子红包等收送礼品礼金 |
让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等提供礼品礼金用于赠送,或让其报销相关费用 |
让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等提供礼品礼金用于赠送,或让其报销相关费用 |
超过规定标准、擅自扩大或小范围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
超过规定标准、擅自扩大或小范围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
擅自出台政策发放补贴 |
擅自发放奖励性补贴、改革性补贴,超标准、超范围发年终奖等 |
变相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
巧立名目滥发钱物;
弄虚作假套取费用;
用“小金库”列支 |
(五)楼堂馆所违规问题
违反类别 |
表现形式 |
违规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 |
违规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 |
办公用房面积超标或装修超标 |
办公用房面积超标或装修超标 |
办公用房超标后整改不到位 |
明改暗不改,加桌子不加人,隔离空间后仍由本人使用,或由暗门连接休息室、卫生间等 |
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
违规配备和使用住房
领导干部住房面积超标 |
(六)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
违反类别 |
表现形式 |
大操大办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
大操大办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
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
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
操办婚丧喜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 |
未按规定报告操办事宜
超过申报桌数;
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 |
变换形式违规操办 |
化整为零多次操办;
异地操办;
以他人名义操办 |
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收受礼金 |
暗自收受礼金或安排他人收受礼金
通过微信红包等衍生工具收受礼金 |
(七)违规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问题
违反类别 |
表现形式 |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
在私人会所中参与高消费吃喝、娱乐活动或其他活动(含公款和私款) |
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
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
违规接受私款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
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款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接受由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外资、私营企业出资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
违规打高尔夫球问题 |
违规打高尔夫球问题 |
三、依据条例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58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规定有:
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九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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