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完善出租出借审批权限:《使用办法》明确,6个月以内(含)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6个月以上的出租出借事项,按账面原值实行分级审批。
完善资产出租出借年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按程序报部门分管市领导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加强资产共享共用:《使用办法》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通过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共享调剂,提高使用效率;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需建立行业共享机制,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资产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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